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执行气象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2024年修订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2023年实施的政府规章《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均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内容,但未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确定范围、确定标准和流程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安全职责指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需要出台《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确保法规的落实执行。
二是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我市气象灾害类型多、频率高、范围广、影响大,出台《办法》,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后,将依法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有利于压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利于提升气象灾害治理水平,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民生进步。
三是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需要。《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通过抓基层重点、抓薄弱环节,探索推进了“风险识别”、“隐患整改”、“评价科学”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出台《办法》,既是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有关健全气象灾害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提升防范化解社会行业及部门风险能力等有关制度的需要,也是将探索形成的经验法制化、解决存在不足、加强工作统一指导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月21日-2月8日,《办法》在市气象局在赤峰市气象局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25年2月6日至12日,书面向应急、教育、文旅等19个部门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后,共收到反馈意见19份,其中17个单位对文件内容无异议,2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3条。市气象局对反馈意见建议均予以采纳,并请自治区气象局法规处及市司法局立法专家进行审查,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审议稿。《办法》审议稿于2025年4月10日提交赤峰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赤峰市气象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三、文件制定的法规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地理位置、气候特征等实际情况,分灾种、分地域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文件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五章,分别是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与监督、附则,合计二十四条。
(一)总则。明确了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赤峰市高质量发展的目的,解析了重点单位的含义;
(二)重点单位的确定。包括重点单位认定条件、应当认定重点单位的标准、重点单位名录库、重点单位名录调整等内容;
(三)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包括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内容、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与防范措施、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管理等;
(四)服务与监督。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指导、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气象服务等;
(五)附则。主要明确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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