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填补制度空白。《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六项制度已废止,自治区层面暂未出台细化规定,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缺乏直接操作依据,亟需制定专门制度予以规范。
(二)落实上位要求。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专家论证全流程规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三)提升决策质效。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开展专家论证,充分发挥专业辅助决策作用,有效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位
《办法》明确专家论证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的专业活动,未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二)规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办法》明确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与监督;专家的入选条件包括政治坚定、信誉良好、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专家享有获取资料、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有履行履职尽责、保密、回避、禁止谋利等义务。
(三)细化论证实施全流程
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组织;论证可采取会议、个人分别论证、小组论证、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等方式,均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署名签章;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决策重要依据,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并反馈,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时一并报送论证资料及采纳情况。
(四)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约束
加强专家政治引领,健全公正履职、保密等机制,强化全过程管理。建立信息共享与跟踪管理机制,对履职优秀专家予以激励;对违规失信、失职误导、泄密谋利等行为,视情约谈提醒、暂停资格、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专家论证实施程序和标准参照《办法》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实施后评估以及其他事项,相关单位需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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