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21〕85号)实施以来,在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发展,原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部门职责界定不清,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既评预算又评结算,导致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工程结算阶段矛盾过于集中;二是工程结算存在重复审核现象,工程结算经多部门审核,导致工程结算审核周期长、工作效率低;三是上位法修订完善,以及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对评审范围、职责划分、结果运用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形成了《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修订依据、评审定义及评审原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方式,界定评审范围,划分预算评审、结算评审两类主要方式,明晰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分工,列明11类不需评审的项目。第三章评审内容和程序,明确评审重点内容、评审流程和不予受理情形。第四章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先审批、后实施”,按项目总投资和变更金额分级明确审批权限。第五章评审结果运用,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最高投标限价、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工作职责,清晰界定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责。第七章实施保障,建立争议联席会议、监督问责等机制。第八章附则,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三、政策衔接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工作有序衔接,以本办法印发之日为时间节点,已由市评审中心开展评审的,以及由市评审中心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正在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可按原办法完成后续评审工作;尚未开展评审的,应按照新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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