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2-0793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字〔202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2-07936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字〔202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8-03 16:59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市级安排衔接资金切块下达旗县区,由各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衔接资金占比,2022-2025年,各旗县区收到的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应分别≥55%、60%、65%和70%,且不得低于上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各旗县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实施旗县区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下放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
市级衔接资金实行因素分配、切块下达,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根据各旗县区相关人群数量、结构、收入,相关政策,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切块分配下达各旗县区,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时限
(一)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市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局、林草局、乡村振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研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在收到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指标5日内,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5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区。
(二)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10日内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1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区。
(三)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应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区。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街道)。
四、提前谋划项目
各旗县区要认真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提前谋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避免“资金等项目”等问题发生。同时要重点关注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加强与京蒙协作资金、内蒙古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的统筹衔接,切实解决资金项目和产业项目投向不精准问题,确保衔接资金落地见效。
五、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
平移脱贫攻坚期内解决资金滞留闲置、支出进度慢等问题的督查机制,结合自治区督查安排,2022-2023年,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将继续对全市使用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衔接资金的旗县区开展督查,督促其及时足额拨付衔接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要依托财政国库预算执行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及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定期调度全市农牧林水、财政涉农涉牧补贴资金及衔接资金支出情况,加大督促监管力度,切实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果。
六、建立资金收回、调整机制
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意见》要求,加强衔接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督促旗县区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对项目进度慢,6个月以上未按时开工而滞留的衔接资金,由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度快的旗县区。
七、继续推进脱贫旗县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
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各旗县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规定的资金整合范围开展工作,过渡期内(2021-2023年),在我市8个国家级脱贫旗县、2个自治区级脱贫旗县推进整合工作,其中,2个自治区级脱贫旗县可自行确定是否整合。2024-2025年,调整为在我市国家级重点帮扶旗(巴林左旗)推进整合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赤政发〔2018〕68号)同时废止。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