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2年3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废止。为适应新阶段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的同时,对我市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出要求,同时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8〕68号)废止。
二、政策制定过程
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等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主要包括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衔接资金占比,2022-2025年度,各旗县区收到的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应分别≥55%、60%、65%和70%,且不得低于上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第二部分是下放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市级衔接资金实行因素分配、切块下达,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根据各旗县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切块分配下达到各旗县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实施。
第三部分是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时限。主要包括收到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指标10日内、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指标20日内日、市级衔接资金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旗县区。
第四部分是提前谋划项目。主要包括各旗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提前谋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避免“资金等项目”。
第五部分是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市级2022-2023年继续对全市使用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衔接资金的旗县区开展督查,督促旗县区衔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部分是建立资金收回、调整机制。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意见》通知要求,加强衔接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督促旗县区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对旗县区项目进度慢、项目6个月以上未按时开工而滞留衔接资金的,可提请市政府,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度快的旗县区。
第七部分是继续推进脱贫旗县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主要包括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规定的资金整合范围开展工作,2021-2023年,在我市8个国家级脱贫旗县,2个自治区级脱贫旗县(自行确定是否整合)推进整合工作,2024-2025年,调整为在我市1个国家级重点帮扶旗巴林左旗推进整合工作。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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