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2-0832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字〔202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2-08321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字〔202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1-06 10:1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现有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制定了《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
各旗县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在自治区、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综合当地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增加服务内容,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服务内容,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旗县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发布。
二、加强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
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注重衔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对国家和自治区、市有统一标准的项目,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标准。
三、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落实
各旗县区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及时发现清单落实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把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注重总结落实清单的经验做法,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对落实清单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附件: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链接:《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