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007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3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0071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3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2-07 15:0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66号)精神,加快完善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运行机制
(一)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部门要对照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见附件),细化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综合监管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务服务局,实现数据同源、联动管理。
(二)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合会商机制。各综合监管事项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联合会商机制,明确议事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相关规则,定期分析研判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统一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的依法协同监管。
(三)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各牵头部门要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监管的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监管政策,明确牵头发起部门、协同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配套措施,对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衔接不顺畅的制度规则要抓紧修订完善。建立联合督导制度,对落实综合监管工作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督查指导。
二、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目标任务
(一)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编制和管理工作,依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对食品、药品、燃气、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涉及多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高的监管事项,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形成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相关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并纳入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二)分事项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按照“谁牵头、谁发起”原则,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分事项统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频次等内容。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新兴产业和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要结合相关部门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三)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充分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走航车巡查、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强化跨部门、跨系统数据调度能力。依托“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信息系统,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有效归集分析行业领域监管信息,推动建立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
(四)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示范。各牵头部门要合法合规科学分类划分综合监管事项,建立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将主体资格合规、业务经营合规、场所要求合规等相关经营要求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着力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持续加大监管保障力度,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高效协同的综合监管体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配套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完善的综合监管体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跨部门综合监管新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