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033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5〕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0338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5〕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5-19 11:46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分析
1.6 事故分级
1.7 分级应对
1.8 响应分级
1.9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2.4 应急专家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响应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处置重点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
5.3 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规范赤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20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基础上,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跨旗县区行政区域范围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5)其他需开展应急救援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旗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队伍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风险分析
赤峰市目前现有非煤矿山382家,其中,露天矿山149家、地下矿山212家,独立尾矿库21座。我市非煤矿山集中分布在包括敖汉旗、喀喇沁旗、宁城县、翁牛特旗、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林西县、松山区等地。地下矿山事故类型及风险隐患主要有冒顶片帮、坠罐跑车、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窒息事故等;露天矿山事故类型及风险隐患主要有边坡坍塌、机械伤害、爆破事故、排土场滑坡事故等;尾矿库事故类型及风险隐患主要有溃坝、漫坝事故等。
1.6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7分级应对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盟市行政区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8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四级(一般事故),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应当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启动二级、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启动四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9应急预案体系
赤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特殊事件行动保障方案组成。
2. 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市指挥部下设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市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2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视情况由市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各旗县区指挥体系应参照市级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积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市、旗县区两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方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重大风险进行严格管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市、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市、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判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重大事故隐患。
3.2预警
当发生高温、暴雨、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可能出现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非煤矿山企业监管职责的各级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预警发布
3.3.1发布权限
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发布。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2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旗县区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救援队伍、特定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5)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和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六处。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476-8301519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18748177856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六处值班电话:0476-8440691
4.2先期处置
4.2.1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置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管控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先期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预案相应级别标准响应,并按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下达救援命令,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5)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6)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分级响应
4.3.1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3.2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组织先期处置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委和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4.3.3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二级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跨地市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委和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上级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工作服从自治区指挥部统一安排,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旗县区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 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一级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跨地市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委和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上级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工作服从自治区指挥部统一安排,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旗县区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指挥部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盟市,实行区域联动。
4.4 应急处置重点
4.4.1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负责部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非煤地下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泄漏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非煤矿山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4.4.2现场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技术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紧急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撤出事故区域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同时探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明被困人员,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的发展趋势和事故类型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或工作面,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有可能发生爆炸、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现场,应严禁明火,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3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协调支持。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4.4检测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机构。旗县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市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统一安排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统一安排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事故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较大、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5.2保险理赔
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赔付工作。
5.3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应急救援力量
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专业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主要包括:矿山应急救援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各非煤矿山企业专职(兼职)救援队伍,蓝天救援队等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
非煤矿山企业除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在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调动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旗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2.2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理布局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2.3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予以保障。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人民政府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6.2.5 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针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6.2.6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6.2.7 环境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2.8 气象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6.3技术支持保障
市、旗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
6.4.3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5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制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doc
2.赤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doc
3.赤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doc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对《赤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