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075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5〕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0759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5〕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10-28 14:57
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涉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经市政府同意,废止《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69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6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述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清理配套费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