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按照市政府关于清理地方财政资金补贴奖励排查工作安排,市住建局对涉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相关政策文件共2件。
二、主要内容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60号),该文件于2018年11月12日印发。因该文件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予以废止。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69号),该文件2004年8月30日印发。因该文件存在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的情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予以废止。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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