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商品房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结合我市实际,修订《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一是优化拨付节点,延长监管周期。根据自治区预售条件(项目主体形象进度1/2以上),新《办法》将拨付起点由原1/5调整为1/2,与上级相关政策保持一致;拨付节点由8个精简为5个(地上形象进度1/2、主体结构封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逐节点明确最低留存比例(45%、25%、10%、5%及终止监管)。解除监管条件由“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调整为“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将监管链条延伸至办证环节,保障购房人最终顺利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是科学设定监管总额度。新《办法》改变原按施工合同总价估算的模糊方式,明确监管额度按项目所在地上年度末建筑安装工程单方造价参考信息下限的1.2倍,乘以申请预售许可建筑面积计算。参考信息由属地住建部门结合区域、结构、用途等因素定期发布,实现监管额度与市场实际成本动态匹配,确保精准覆盖工程建设所需。
三是调整监管权限划分。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建议,将原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的红山区、松山区预售资金监管权限下放至属地住建部门,压实属地责任,缩短管理链条,提升审核、查勘及拨付效率。
四是相关政策过渡安排。施行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实行“新老划断”,保障市场平稳过渡。
此外,新《办法》增加商业银行公开招标、监管账户独立性质限制等条款,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
(二)《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一是统一网签备案标准。全市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托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推行人脸识别与电子签章,实现网签备案标准化、线上化。
二是构建信息互认闭环。明确经网签备案赋码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作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交易资金监管及税费核查的唯一依据,推动住建、税务、公积金、金融机构间信息互认,从源头防范“一房二卖”“高评高贷”“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
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通过授权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网签资格,并明确贷款审批以网签备案合同为必要要件,倒逼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备案、实名登记、规范服务。同时禁止中介机构代收代管交易资金、出借监管账号、隐瞒经纪行为以自行交易方式申报网签等违规行为,配套信用信息归集及处罚措施,切实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存量房市场健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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